GBZ 93-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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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16 |
页数: |
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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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13-4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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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13.100,C60,GBZ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,GBZ 93-2002,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,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,2002-04-08 发布 2002-06-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,前 言,本标准中五种航空病的治疗原则和附录A 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,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,可引起航空性中耳炎、航空性鼻窦炎、变压性眩晕、高空减压病、,肺气压伤等5 种航空病。为保护接触者的身心健康,有效地防治航空病,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,究进展,制定本标准,本标准附录A 是资料性附录,附录B、C 是规范性附录,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,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起草,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,2,GBZ93-2002,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,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,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、航空性鼻窦炎、,变压性眩晕、高空减压病、肺气压伤5 种疾病,1 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5 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,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,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,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,GBZ49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,GBZ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,3 诊断原则,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,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资料,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,4 观察对象,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(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)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,当出现耳痛、,听力减退、鼻窦区疼痛、眼胀痛、眩晕、肌肉关节痛、胸痛、咳嗽、头痛、呼吸困难等症状时,应,密切观察,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,5 诊断及分级标,5.1 航空性中耳炎,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,检查发现鼓膜充血:,a) 轻度:鼓膜II°充血;,b) 中度:鼓膜III°充血;,c) 重度: 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,5.2 航空性鼻窦炎,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,低压舱检查(见附录B)前、后,X,射线或CT 发现鼻窦改变:,a) 轻度: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,X 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;,b) 重度: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,X 射线或CT 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,5.3 变压性眩晕,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,低压舱检查(见附录B)能重现眩晕症状:,3,a) 轻度:不伴有神经性耳聋;,b) 重度:伴有神经性耳聋,5.4 高空减压病,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(见附录A):,a) 轻度:皮肤瘙痒、红斑,关节疼痛,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;,b) 中度:屈肢症;,c) 重度: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:,1) 瘫痪;,2) 昏迷;,3) 休克;,4) 气哽症;,5)猝死,5.5 肺气压伤,a) 轻度:胸部不适、胸痛、咳嗽等呼吸道症状,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;,b) 重度: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:,1) 咯血;、,2) 呼吸困难;,3) 意识丧失;,4) 肺出血、肺间质气肿或气胸,6 处理原则,6.1 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,6.1.1 治疗原则,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:,轻度:a)积极治疗原发疾病;,b)用血管收缩剂滴鼻,行咽鼓管吹张,中度:除以上措施外,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,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,重度:鼓膜破裂者,预防中耳感染;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,6.1.2 其他处理,a) 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,临时停飞,经治疗耳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;,b) 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者,终止飞行,4,6.2 航空性鼻窦炎的处理原则,6.2.1 治疗原则,a) 轻度:,1)原发病治疗;,2)鼻腔通气引流,局部理疗;,3)抗感染治疗,b) 重度:除以上措施外,可行手术治疗,6.2.2 其他处理,a) 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,临时停飞,经治疗鼻窦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;,b) 飞行人员反复出现鼻窦气压损伤且治疗效果不佳时,终止飞行,6.3 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,5.3.1 治疗原则,其医学处置主要是立足于预防;对有咽鼓管机能不良,遗留眩晕或内耳损伤者,给予对症治疗,6.3.2 其他处理,a) 飞行学员出现变压性眩晕,终止其飞行;,b) 在职飞行人员出现变压性眩晕须住院检查治疗,治愈后经低压舱检查不能再诱发本症,可,评定为飞行合格;对不能消除症状者,终止飞行,6.4 高空减压病的处理原则,6.4.1 治疗原则,a) 发生高空减压病后,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 米以下,并尽快返回地面;,b) 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,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2 小时,无症状或体征出现,继续不吸氧条件下观察24 小时后,可恢复一般性工作;,c) 中、重度高空减压病,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,均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。在,运送过程中吸纯氧,出现休克的应给予抗休克治疗;,d) 对症治疗: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、改善微循环、呼吸兴奋剂、强心剂、镇静剂、,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,6.4.2 其他处理,a) 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,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(见附录C),对易感者,禁止参加高,空飞行;,b) 两次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48 小时;,c) 未装备密封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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